河池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16〕151 号)

作者: 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及教育部和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使用许可等活动获得的、扣除相关成本(主要指税费和申请、获得及维持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后的净收益,以及以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科研管理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各学院、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收集、整理、沟通和服务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等;

(四)对外发布和推广学校科技成果;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企业)一次性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二)以技术成果作价技术入股,与投资方共同实施转化;

(三)受让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集中推广;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程序与审批:

(一)成果完成人在科研管理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科研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请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校长批准,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

(2)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五)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向单位提出技术入股申请的,如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明确答复,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按照规定向科研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指定的共享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作为对科研成果完成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成果发明人自行进行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的9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 5%为学校收益。

第十五条 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益,可依据中介的实际贡献,支出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发明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商定,并订立合同,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30%。扣除中介服务费、应缴纳税费后的转让收益,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和学校两方分配。

第十六条 以科技成果入股与投资方共同成立公司实施转化的,技术作价原则上不低于总股份的10%,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学校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入股所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项目组)持有,并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内部组织进行二次分配,其余的10%由学校持有。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我校技术入股的公司(企业)引进优质社会资源,做强做大。公司创办3年后,学校将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由成果完成人回购的,学校将股权退出所获收益的50%再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报酬或奖励,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自行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涉及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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