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53号)

作者: 时间:2022-05-12 点击数:

河池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由国家自然基金委、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和学校明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承诺书签署后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备案(见附件)。

第四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计划书时,按照项目归属部门规定编制预算,校级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绩效支出。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发放程序和学校其它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发放程序相同。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行结果导向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结题时,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接受内部监督。

第八条 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经费有剩余的,如果立项部门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无相关规定的,结题后结余经费由该项目组支配使用,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但仍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按照《河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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