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校政发〔2025〕22号
            作者:科技处    时间:2025-04-21    点击数:
         
    
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我校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力,更好地支撑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助范围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恪守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三)我校正式聘用的在岗在职教师,并担任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著书稿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 申请人是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诺专著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错误的意识形态。 
- 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主体性、原创性、前沿性,兼具专业性和可读性。 
- 符合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的《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科研诚信、学术道德最新管理规定。 
- 符合出版社的学术规范。 
- 申请人独著或与他人合著,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学术专著。 
- 申请人须为专著的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河池学院。与校外人员合作的系列丛书,只资助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单本。 
- 申请当年能交付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0万字,自然科学类学术专著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 
- 以下情况不在学术专著资助范围之内: 
- 教材和一般科普读物。 
- 工具书、一般数据库、电子出版物(软件、音像制品等)。 
- 传记、译著、论文集(汇编)、参考资料、艺术创作作品及文学作品。 
- 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专著。 
- 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的境外(包括国外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 第四条 资助原则 
- 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思想导向正确,选题新颖,内容应与作者所属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符合,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能对我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起支撑作用。 
-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学科带头人、专业建设负责人以及各学科专业方向学术骨干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学术专著。 - 第三章 申请 - 第五条 所有专著须经学校评审后方可出版。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河池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表》,并经成果所属学科专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同时附上书稿、书稿查重报告及相应材料,提交到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 申请人在学校职能部门或教辅部门工作的,应根据成果归属学科,将学术专著申请材料提交到相应的二级单位进行初评。 - 第六条 申请使用当年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广西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等区级项目经费出版专著的,申请人须在当年6月15日以前提交申请材料到相应的二级单位进行初评,当年6月16日至次年6月15日期间申报的专著参加次年的专著评审。 - 第四章 评审 - 第七条 二级单位初审 
- 二级单位负责对学术专著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保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 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专著的思想性、学术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统一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全面审查专著内容的政治导向、思想倾向,把好意识形态责任关,并将意识形态的审查结论报宣传部备案。 - 第八条 学校评审与审批 
 -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学术专著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 
-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对专著的思想性、学术性进行评审,结合学校当年预算情况择优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经费。 
-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拟资助专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 以下专著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一步评审: - 1.出版资助经费有多种来源的专著。 - 2.提出资助申请却无经费使用来源的专著,比如不在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广西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等区级项目经费预算内,且没有科研项目经费的专著。 - 3.在境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 - 第九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层次: - (一)拟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专著,可申请重点资助,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二)拟在其他单位出版的专著,可申请一般资助,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 - 第十条 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 第十一条 专著出版资助经费在学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广西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中统筹分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经费必须在资助年度的12月20日前全部使用完成。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 因申请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 
- 申请人对原申报专著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专著质量; 
- 擅自更改合同规定的出版社。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资助计划,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 申请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 
- 因申请人或出版社原因提出取消出版计划; 
- 该专著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 -   - 第六章 学术专著出版与管理 - 第十四条 专著获得同意资助出版后,申请人应尽快确定好出版社,并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与学校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 第十五条 专著获得同意资助出版后,完成出版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写作计划,确保在资助年度的11月30日前完成写作任务,将书稿交付出版社,在次年的5月30日前完成专著出版。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出版计划: 
- 因专著内容确需适当调整的,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专著完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约定出版社出版的,可变更为与原出版社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出版社出版。 - 第十七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标注“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专著正式出版后,申请人应及时按照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自然科学奖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评选规定,积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专著正式出版后,申请人必须按程序办理登记归档手续,依次到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入库后,分别向学校图书馆提供该专著的5部纸本图书,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1部纸本图书和电子文档进行存档。 - 第二十条 获资助的学术专著出版后,申请人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均有责任搜集该专著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评价,以便再版时作进一步修订。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发现任何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和弄虚作假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专著权人的责任。对学校学术声誉造成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校政发〔202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