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政发〔2022〕182号

作者: 时间:2022-11-22 点击数:

河池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发展,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育人水平,营造学校良好创新环境,促进学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是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分为四类:校级重点项目、校级一般项目、校级自筹项目及校级“揭榜挂帅”项目。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每年学校财政预算下拨的科研业务费。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以注重科研基础积累,培育市厅级及以上项目为目标,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遴选和立项。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重点支持广大教师围绕指南,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跨学科(专业)联合攻关开展科学研究;大力支持科技推广及产学研用的相关研究。对于开展基础理论研究的教师可自主选题开展研究。

第五条 校级“揭榜挂帅”项目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中特定领域的技术难题或学科建设中重点问题而设立,由学校根据需求组织面向学校开放的、专门征集的一种非周期性科研资助项目。

 

第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三)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校级重点项目面向全体教师。申请者原则上在5年内只能主持1项(含结转项目)校级重点项目。若申请者在职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校级一般项目面向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全体教师。申请者原则上在职期间累计只能主持2项(含结转项目)校级一般项目,若申请者已主持完成2项校级一般项目且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可再申请主持1项校级一般项目;

(三)校级自筹项目面向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全体教师;

(四)有在研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在未结题前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校级重点、一般、自筹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可申报校级“揭榜挂帅”项目;

(五)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校级重点项目、校级一般项目及校级自筹项目中的一类校级科研项目。

第九条 资助金额

(一)校级重点项目,理工科每项最高资助3万元;人文社科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

(二)校级般项目,理工科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人文社科每项最高资助1万元。

(三)校级自筹项目无经费支持。

(四)校级“揭榜挂帅”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或3年。不能如期结题的需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年,经延期的项目,延期后还不能按时完成的,将予以撤销。无故不按期完成或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项的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距离退(离、辞)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前时间不能满足完成项目时间要求的教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二条 为做好有组织科研,学校每年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指南选题面向全校教师,重点面向广西一流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点授权建设学科、民族特色学科等各级各类重点支持建设学科的学科方向,面向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学校重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企业行业等不同领域方向征集,经科学技术管理处归纳整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按照申报条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需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初评,之后报科学技术管理处。

(三)资格审查。科学技术管理处将对照申报要求,对二级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四)项目评审。科学技术管理处组织含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内的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公示下文。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获立项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一律按照上级及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校级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诚信、保密规定;不得违规与申请人、申请单位接触、受请;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主要参与者、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项目申请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上项目申请书、相关总结、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因辞职或调离等原因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校级科研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等。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合规编制项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结项和结账手续,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学校最新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开支。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到期申请结题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结题材料。

(二)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按照成果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结题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科学技术管理处。

(三)结题评审。科学技术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结题评审工作。

(四)公示下文。项目结题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结题(验收)通过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成果要求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要取得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至少要在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可的三类高质量论文范围内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能够被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或在本领域有影响力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要能对解决社会发展和生产实践关键问题有实际贡献,以及带来的技术、产品、工艺等在产业化应用中有实际效果,成果形式可以以专利等形式或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评价依据。成果评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三)获得校级重点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至少申请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获得校级一般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至少申请1项市厅级及以上项目。校级自筹项目及校级“揭榜挂帅”项目不做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河池学院须为第一署名单位,经费资助一栏须注明“河池学院年度校级项目(项目编号)资助”。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校级科研项目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对结题条件不达标的项目不予结题,立项五年后未结题的项目自动撤项。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池学院校级科研课题管理规定(修订稿)》(校科研〔2020]7)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其它相当于校级项目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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