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校政发〔2023〕136号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河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等)与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河池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学技术管理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经费预算指导、使用监督和调整审批等工作,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立项的审定、验收、结题等工作。对不按项目预算使用经费,科学技术管理处有权通过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核算,会同科学技术管理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科学技术管理处审定的项目预算书进行核算;会同科学技术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财务检查、审计;对决算资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决算。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含软件)、实验材料等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审计。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及报销原始凭证审验。

第十条 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保障;要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审批和签批使用,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协同财务处做好绩效发放事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依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学校加强对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资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加强决算审核把关,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科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项目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其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下达文件中无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划分的,按照直接费用使用范围执行,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校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原则上不同意自驾车出差,科研项目研究需到偏远地区进行野外考察、工程勘测、调研等,应优先考虑租车。对于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图书购置、资料收集、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论文发表不得支出版面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指国家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发布的学术期刊黑名单,以及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上的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国家相关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6.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7.其他相关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未制定专家咨询费规定的,按照如下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立项部门如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1.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计算金额

间接费比例(%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其他自然科学类项目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60%

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50%

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40%

20%

2.人文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基础比例;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计算金额

在研期间间接费基础比例(%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的间接费比例(%

结项等级

优秀的

结项等级

良好的

结项等级合格或以

“免于鉴定”方式

结项未分等级的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40%

60%

50%

4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30%

50%

40%

3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20%

40%

30%

20%

(二)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支出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其发原则和流程如下:

1.绩效发放对象为参与实际研究工作,并对项目研究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和其他科研人员(其他科研人员需提供与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工作实绩,统筹发放。

2.项目组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审核表》(见附件)。其审批权限和程序详见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由财务处按流程发放。

3.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任何一条者,不得发放间接费用绩效,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项目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提前报批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完成任务,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科研活动中,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和音乐收集制作等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以及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签订必要的购买合同(协议),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收款人签字,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金额等信息,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关项目经手人书面说明,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设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行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第二十条 学校对以河池学院为第一依托单位且项目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资助,但市厅级以下(不含市厅级)科研项目及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不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在课题经费转入学校账户后,按到校金额1:0.6配套资助,总额人文社科类不超过20万,自然科学类不超过30万。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在课题经费汇入学校账户后,按到校金额1:0.5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资助的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自治区教育规划课题、河池市科研课题等市厅级项目,在课题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按到校金额1:0.3配套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若上级部门无资助经费,学校原则上给予人文社科类分别为4万元、3万元、1万元,自然科学类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资助经费,但学校资助经费不超过当年该同级同类项目上级部门最低资助经费的90%。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资助。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企业和政府争取相关资助。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科研项目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套资助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仅限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由学校自有经费资助的,如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筹经费)、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自筹经费)、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自筹经费)等市厅级及以上自筹经费项目和学校配套资助部分,其管理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配套资助经费采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原则。配套资助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挪用、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等,即终止配套资助,追缴挪用款,收回配套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采购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流程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应规定执行。尽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研发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须按照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办公用品、用具、装具、动植物及租用土地等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报废、毁损等产权管理,二级学院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实物管理,确保相应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必须经二级学院登记入册后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小型设备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备案管理,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和转化等管理。

第六章 经费的预算调整、结账与决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的预算调剂由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审批;劳务费、业务费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审批;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调减由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科学技术管理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经费有剩余的,如果立项部门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无相关规定的,结余经费优先由该项目组支配使用,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但仍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报表中的经费开支范围需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国有资产处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重大、重点项目决算必须经审计处审计。

第七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校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对于正常辞职、调离、退休的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有资助经费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应继续做好项目的研究工作,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各种检查,及时报送各种相关材料,按时完成项目的结题,研究成果应署名河池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达到上述要求后,其项目资助经费(不含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其剩余配套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如需继续使用剩余配套经费的,须与学校签订考核任务并经学校批复后,配套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承担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筹经费)、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自筹经费)、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自筹经费)等市厅级及以上自筹经费项目和学校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辞职、调离、退休的,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如需继续使用剩余经费的,须与学校签订考核任务并经学校批复后,剩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须经二级学院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批复后,其剩余经费由新的项目负责人签批使用。

第四十三条 承担由学校自有经费资助项目负责人正常辞职、调离、退休的,项目未获得相应科研成果,其已支出的经费需退还给学校财务处,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部门的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办法不符之处,以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部门的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河池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政发〔2022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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