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3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40号)和广西教育厅《关于转发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桂教办〔2016〕5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教职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河池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完善学术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体系,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学研究中探究与创新,在科研工作中培养求真品质、培养诚信品质、培养自律品质。营造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探究创新、严谨治学、学术民主、学术自觉的学术氛围,在学术研究中,凸显社会责任。
第六条 定期组织学校师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
教师应对其指导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查与审核。
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行为的监督与核查,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校规范监督体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联合图书馆与档案室,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为学术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提供科研工作指导和科研工作培训,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将学术诚信纳入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的考核标准。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管理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求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材料。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实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核实举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委员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五)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七)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消息;
(九)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纠纷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十)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十一)调查组给出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将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在调查中,确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剽窃、抄袭、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在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其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报复打击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河池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池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复核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进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检查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向全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