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河池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池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河 池 学 院
2020年12月4日
河池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推动发明创造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校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科研管理目标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新药或新生物制品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主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管理各二级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我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知识产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3.负责知识产权转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4.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
5.负责我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发明展览和评奖的组织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基金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奖酬核发工作;
7.负责其他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8.有重大或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事宜,及时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发明专利管理办法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和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退(离、辞)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我校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2.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安排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由学校签发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以及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务;
3.专利申请前评估。师生员工申请职务专利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同时,需委托代理机构对该专利进行申请前评估,并出具《河池学院专利价值评估表》。专利申请评估通过后须填报《河池学院知识产权登记表》,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开展下一步的申报程序,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专利权归学校所有;评估不合格,若发明人仍想继续申请,需签订《河池学院专利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协议》,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进行支付,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九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创造,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公布,即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才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内容,应当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需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它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河池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备案表》。科研人员应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拟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等行为的科研人员应主动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职务科技成果企业信息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合同,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除合同约定外,学校为第一单位时,原则上学校占比不得低于50%。
(二)专利申请、授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河池学院为排名第一权利人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含授权当年)的3年专利维护费,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列支。
(三)专利转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贸易产生的一切权益并进入学校财务帐户,包括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与许可费、专利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专利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在签订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按如下标准签订合同:
1.专利权的许可:许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许可费用由第一发明人与被许可人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其中,授权时间5年以上的专利维护等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
2.专利权的转让:转让费由第一发明人与受让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其中,授权时间5年以内(含5年)的转让费不低于1万元/件。
第十八条 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参与专利的推广、运营和转化:
1.经第一发明人同意,授权专利转入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与学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等相关机构代为推广运营的,相关机构支付第一发明人一定额度的定金。专利未二次转化前,由相关机构负责维护,维护期限另行协商,因发明人或学校需要,可随时转回学校。专利二次转化后,机构需将专利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定金后全部返还至学校,相关收益按第十九、二十、二十一规定执行;
2.经第一发明人同意,授权专利委托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独立法人机构代为维护、推广和运营的,由相关机构与第一发明人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一定经费,相关机构负责专利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维护期限与第一发明人协商决定。因发明人或学校需要,相关专利可随时转回学校,手续费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关机构进行市场推广,发生二次转化产生的收益按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如第一发明人不同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专利推广、运营和转化的,专利授权3年后,由发明人自行承担维护和转让事宜。
第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所产生的收益依据《河池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报有关人才计划或科技型企业需要使用学校专利且专利权人不发生变化的,该师生员工必须得到第一发明人同意。学校作为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河池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校内外人员或机构对我校专利成果转化进行推广,经与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在专利成果转化或许可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的中介服务费或酬金,按照《河池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明专利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转化,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主要用于:
1.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含授权当年)的3年专利维护费;
2.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相关费用;
3.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会议及业务培训的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4.举办知识产权宣传、讲座、培训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每年按预算拨款;
2.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收益提成;
3.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和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河池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备案表
2.职务科技成果企业信息登记表
3.河池学院知识产权登记表
4.河池学院专利价值评估表
5.河池学院专利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