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及其他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管理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资金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根据需要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资金。无相关规定的,结余资金优先由该项目组支配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优先原项目组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科研活动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向科学技术管理处提出结余资金的使用申请。
(三)科学技术管理处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四)财务处根据审核情况,安排相应的使用资金。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