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学校的学术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和直属科研单位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二级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等额选举,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管理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 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因故需要替换时,补缺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校长聘任。委员的撤换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二级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各类重点实验室(基地)应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该 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审 议意见: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临时成立的专家组进行评议: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学术人才等。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 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认为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事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学校学 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可 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 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 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 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的事项,校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学校党委对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 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二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所在单位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委员人选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0%。
二级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参加。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同 步,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总体安排,负责需由二级学术委员会承担并完成的有关工作。
(二)依据本章程制定二级学术委员会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 二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发〔2015〕10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