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鼓励教师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加快提升我校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力,更好的支撑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项目资助对象
我校正式聘用的在岗在职教师,并担任著作的第一作者,均可申请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
(一)申请人独著或与他人合著,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学术著作。
(二)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河池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139号)《河池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试行)》(院科研〔2010〕6号)要求。
(三)申请当年能交付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四)以下情况不在学术著作资助范围之内:
1.教材和一般科普读物。
2.工具书、一般数据库、电子出版物(软件、音像制品等)。
3.传记、译著、论文集(汇编)、参考资料、艺术创作作品及文学作品。
4.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学术著作。
5.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四条 项目资助原则
(一)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思想导向正确,选题新颖,内容应与作者所在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符合,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能对我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起支撑作用。
(二)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字数一般应在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学术专著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
(三)申请人必须为著作的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河池学院。与校外人员合作的系列丛书,只资助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单本。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学科带头人、专业建设负责人以及各学科专业方向学术骨干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学术著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根据自身研究方向,提出学术著作选题及写作计划,填写《河池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河池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属专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二级学院初审
(一)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二)组织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进行认真的评阅,并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三)评审结束后需由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单位分别签署意见。二级学院统一填写《河池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申报一览表》,连同申请者申请材料统一报科学技术管理处。
(四)申请人在学校职能部门或教辅部门工作的,根据成果原则上归属所属学科,申请书提交到相应的二级学院进行初评。
第七条 学校评审与审批
(一)科学技术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自我复制比超过30%或不含自我复制比重复率超过20%的申报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科学技术管理处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的学术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科学技术管理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三)科学技术管理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学校正式下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经费资助与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资助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层次:
(一)拟在国家级知名出版社出版专著,可申请重点资助。少于25万字的专著,申请资助额一般不超过7万元;每增加5万字,可增加1万元的申请资助额,但申请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拟在非国家级知名出版社出版专著,可申请一般资助。少于25万字的专著,申请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以20万字为基准,每增加3万字,可增加0.5万元的申请资助额,但申请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
第九条 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十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经费在学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中统筹分配,由科学技术管理处统筹管理。项目经费必须在项目立项年度的12月20日前全部使用完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一)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二)著作人对原申报著作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著作质量者;
(三)擅自更改资助合同规定的出版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计划,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一)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者;
(二)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提出取消出版计划者;
(三)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者。
第六章 学术著作出版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尽快最后确定好出版社,并按科学技术管理处的要求,与学校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要求为1年。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写作计划,确保在立项年度的11月30日前完成写作任务,将书稿交付出版社,在次年的5月30日前完成著作出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申请人至少提前2个月向科学技术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调整出版计划:
(一)因著作内容需适当调整,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约定出版社出版的,可变更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标注“河池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正式出版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自然科学奖等省部级政府科研成果奖评选规定的时间条件,申报省部级政府科研成果奖,并分别向我校科学技术管理处、图书馆提供各5部该著作用于存档。
第七章 出版总结
第十八条 资助学术专著出版后,著作人及科学技术管理处均有责任搜集该著作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评价,以便再版时作进一步修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管理处每年度根据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出版情况,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发现任何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和弄虚作假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著作权人的责任。因此对我校学术声誉造成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