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政发〔2022〕188号

作者:科技处 时间:2023-02-23 点击数:

 

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调动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贡献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教规范〔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管理咨询、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条 学校对人文社科类经费不低于5000(含)、理工类经费不低于10000元(含)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契约管理原则,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专项计划项目经费的分类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学校作为受托方,应与科研项目的委托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主要任务、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来源构成及使用方向、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横向项目与经费协同监督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是履行项目合同和使用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与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合同洽谈,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科技部提供的科技合同范本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同时在 “河池学院智能办公OA系统”填写《河池学院对外合同签订审查表》。

第七条 合同采用逐级审核(审批)制度。

院(部)审核(审批):主要审核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以及是否涉及学校资金投入和重大资源调配重组等。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科学技术管理处,如果涉及到学校资金投入和重大资源调配重组的项目,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送交科学技术管理处。

科学技术管理处和法律顾问审核(审批):主要审核合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涉及双方权责,以及学校资金投入和资源调配重组等有关条款。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学校审核(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含)至50万元(不含)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或涉及学校资金投入和重大资源调整重组等内容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经审批后的合同以“河池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河池学院”公章,合同中的学校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正式签订的合同,除委托方和承担单位各留存一份外,其中一份(含审批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周内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备案。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合同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的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免税申请。

第八条 对于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科学技术管理处应参与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的全过程,确保学校的利益。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原则上属于学校,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简约操作原则。

对于项目执行中出现特殊状况时,在上级部门和学校现有管理办法无法覆盖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多部门协作,按照适度追加说明和审批程序、证据可溯源等方式,积极主动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科研人员无效事务付出,使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项目上。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科研项目委托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预算约定的实行学校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支出预算。

预算内经费支出,按照《河池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第三章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一次性支出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由项目挂靠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若经费使用者为项目负责人,一次性支出在 20 万元以下,由项目挂靠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次性支出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核,挂靠单位(部门)负责人复核,由科学技术管理处处长审批。

3)一次性支出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核,挂靠单位(部门)负责人、科学技术管理处处长依次复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一次性支出在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项目负责人审核,挂靠单位(部门)负责人、科学技术管理处处长、分管校领导依次复核,由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支出预算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仪器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管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税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由项目组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选择自行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自行组织。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及港澳台专家来访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2.协作费:指项目部分研究任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全日制在校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具体内容可包括: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具体内容可包括:

1. 业务接待费:用于科研交流活动发生的招待费。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区别于一般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从严控制接待费开支,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接待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凭发票报销,由于科研活动的特殊性,对接待地点不做硬性要求,但不得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健康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2.绩效支出:指根据科研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核算所需支付给单位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费用或激励支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等人员经费,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总量外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规范。

3.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成本的费用,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为鼓励和支持科研发展,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规定,按预算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1.会议费开支:因项目研究所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的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来确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中报销。

2.差旅费开支:差旅费开支按照自治区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学校原则上不同意自驾车出差,擅自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不予报销,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科研项目研究需到偏远地区进行野外考察、工程勘测、调研等,应优先考虑租车。对于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的,须填写《河池学院科研项目自驾车差旅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采用包干方式适当补贴车辆费用。其中宜州区、金城江区、罗城县、环江县和忻城县辖区往返每车次补贴400/,广西区内(宜州区、金城江区、罗城县、环江县和忻城县以外)往返每车次补贴800/天,过路费或加油票收据作为差旅费和车辆补贴的报账依据,并附上《河池学院科研项目自驾车差旅审批表》。对于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在任何固定县(区)域停留期间,如果不能证明活动范围超过从宜州到金城江、忻城等地的距离,每车次也按400/天的标准补贴。因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拓展性,不限于只能报销从宜州开始的差旅费,允许出差地点不受项目研究地和委托方所在地的限制。

在偏远地区出差期间确实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可提供住宿说明并提供有关凭证,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3.协作费开支: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书,以及收款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4.劳务费开支: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于在野外考察、社会调查、访谈等科研活动需现场支付小额现金,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须提供收付款项相关“痕迹”凭据和书面说明。

5.专家咨询费开支:参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组自行确定标准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发放。

第十六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外,其他全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由项目组及其成员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流程按学校国有资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尽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资金。经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相关,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与科研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和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后可以100%转入新课题或将结余经费100%作为奖励和酬金划拨给项目组,由负责人自由支配和分配。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委托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账;如有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手的财务则由项目挂靠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订立、经费使用、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生大额资金转出和开支时,学校科学技术管理处和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责任承诺书,必要时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遵守国家、自治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本办法与上级和经费下拨单位的规定不一致时,遵照上级和经费下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按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技术咨询合同书

2.技术服务合同书

3.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书

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书

5.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

6.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

7.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

8.河池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业务接待清单

       9.河池学院科研项目自驾车差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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